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提高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性经费投入,创新完善中医药“走出去”运行模式及机制,提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能力,扩大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社会效应及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中医药的海外传播。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总体管理项目任务布局、重点项目设置等重大事项,国际合作司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设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专家委员会,负责总体技术咨询与指导;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负责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制定战略发展方向;

(二)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

(三)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办事经费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

(四)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总体规划、项目布局、顶层设计提供政策建议和业务咨询;

(二)对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提出战略性和技术性建议;

(三)对项目申报、评估、验收、业务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四)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和调研,指导各单位完善和落实建设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成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专家工作组,具体开展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及立项等工作;

第九条  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办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督查、结题验收、监督经费使用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建专家工作组,参与项目实施中的技术工作;

(三)负责组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遴选申报、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相关人员培训、经验交流、技术指导等活动;

(五)负责信息收集、数据统计、工作简报编发以及各类相关文件流转;

(六)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推荐及任务执行管理;

(二)按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三)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四)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评估、督导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二)负责组织编制《任务书》,并按照《任务书》内容完成项目实施相关工作任务,努力达成项目预期目标;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软硬件设施、人力资源,并负责项目所需匹配经费的落实;

(四)负责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列支;负责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

(五)负责收集、整理并报告项目开展所涉合作对象国家和地区的中医药及传统医学相关动态信息,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国际合作成果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三)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并定期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在项目验收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结题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立项

十三  立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每个项目管理年度初期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中医药机构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专项办进行项目推荐和申报,在京中央单位向专项办进行申报;

(二)专项办对项目申报书组织形式审查;

(三)专项办组织专家工作组对候选项目进行定性定量评审;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依据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工作部署,并结合专家工作组结论,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

(五)由专项办组织、并由专家委员会开展候选项目的现场答辩评审;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最终审议,并进行公示;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任务书》;

(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被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拨款。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原则上分为四类:“一带一路”中医药海外中心类(简称“中心类”)、“一带一路”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类(简称“基地类”)、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构建类(简称“标准类”)和中医药国际文化传播类(简称“文化类”)。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重要程度和专家意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择优确定立项项目。根据专项经费资助情况分为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针对特定领域的任务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向委托有关单位申报并承担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制作标牌,开展建设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基础。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合理的实施方案;

(三)具有坚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可取得突出成效;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五)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书》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推荐后,报送至专项办。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申报书》,明确建设目标、考核指标、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项目获得审批后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立项不资助项目应由独立法人企业单位承担。其中,立项不资助项目应自筹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的实施,专项经费不予支持,其他工作要求同立项资助项目。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任务书明确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义务完成相关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实施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经费预算科目增减等,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相关岗位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专项办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实施方案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财政预算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的日常管理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销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可在验收15天前向委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立项不资助项目参照实施。

第五章  督导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对正在执行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项目督导活动可以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题督导两种方式。日常督导是在项目的执行中期对项目的执行进度、执行质量及主要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专题督导是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或某类情况进行专题重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项目督导活动的督查组,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也可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有关单位及中医药、外交、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督导材料,并按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专家形成督查组,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和主要问题,遴选需要实地督导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地督导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赴专项承担单位及项目实际实施地点调研;听取项目执行单位的汇报;核验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检查与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等;参加与项目相关的讨论、会议、仪式等。督导组应于督导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督导情况报告,并视情以通讯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各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央属单位通过专项办,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结题报告》,包括其附件《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信息自评表》《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央属单位项目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专项办组织开展,各地方项目委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

第三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专项办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组织验收工作,形成《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结论书》《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任务验收报告》和《国家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7至11位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至少1名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审”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审: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财政预算经费净结余不为零的。

第三十九条  需要复审的项目应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0天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专项办按照验收流程,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违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

(七)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

(八)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除合理使用并经审计通过的财政经费,剩余部分财政经费由原渠道退回,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从下一年度开始,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依规循纪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经专家组讨论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结题。其中未使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如知识产权发生共享、转移、出让等情况,需以书面形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并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项目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和项目编号。

第四十五条  立项不资助项目的任务验收等同立项资助项目,不进行财务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增加新的建设目标,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退回剩余财政经费,摘除所挂标牌。

第四十七条  中心类和基地类项目承担单位可悬挂带有项目所属年度字样的标牌。标牌详细规格和设计方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发文确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心类项目,须摘除当前年度的和以往年度的、与本专项有关的标牌:

(一)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二)以往年度在海外所设中医药中心当前已不再运营的;

(三)项目实施年度内未派出拥有本单位正式编制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海外中心工作,或该中心出现无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现象超过3个月的;

(四)拒绝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专项办组织的实地督导工作的;

(五)中心运营过程中出现对中医药工作具有重大危害或引起恶劣影响事件的;

(六)项目实施年度内,项目负责人因本专项相关工作而出现违规违纪乃至触犯刑法的。

第七章  信息收集与公开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工作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工作信息的审核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专栏信息的发布。

第四十九条  专项办负责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工作简报的上报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度向专项办报送至少1次本单位专项建设有关工作信息,填写《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承担单位工作进展专报》(见附件3),同时抄送本单位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内容主要为与专项建设相关的新政策、新文件以及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专项建设工作中开展的重大活动、取得的重要进展以及有益的做法、探索性的举措、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等;专项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第五十一条  专项办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信息材料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并通报信息报送情况。对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积极沟通专项建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连续半年不报送信息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专项办针对中期检查、经验交流、工作督导等活动,不定期形成工作信息通讯或简报,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工作信息报送汇编及通讯或简报报送印发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信息均不得出现涉密信息,报送信息要经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认真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工作敏感信息,需特别标明“内部资料,注意保管”,同时相关信息禁止发布于互联网。

第五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并不定期发布专项实施情况白皮书,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专项办及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协助报告和白皮书的起草制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设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专栏,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等有关文件及信息,不定期发布项目工作进展专报、工作信息总结及简报、专项实施情况年度报告、白皮书等。

第八章  经费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专项经费拨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专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拨付专项经费。

第六十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结题期间、验收之前,应完成第三方审计,并形成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十二条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六十三条  经费使用未尽条款,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中“验收”部分涉及到的《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审计报告》等表格及报告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国际发〔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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